中午離開中環的辦公室到外面吃午飯,經過花旗銀行、大新銀行門口,總看到買了雷曼迷你債劵的苦主,有的披麻戴孝,有的舉起哭訴申怨的紙牌,有的把寫滿哭訴的紙放在地上,或者用喇叭把申訴播出來。每次我路過,我都心情沉重,他們是受害者,值得同情,這毫無疑問。但問題又不只是他們的畢生積儲在一天之內化為烏有這麼簡單。
在香港法律的角度,他們最大的問題是他們買這些雷曼迷你債劵的時候,已經簽署了很長很長的文件,裡面也一定包含了對銀行和發行人有利的條款,可能有些是免責條款。在一般的情況之下,只要你簽了,就代表你同意了那些條款,法庭不會輕易判你因為你的學識不夠,讓你可以在後來否定你同意那些條款。這個普通法的精神是在於維持商業的正常操作。試想想,如果我跟你簽了協議,你隨後可以隨便說簽的時候沒看清楚或者不了解,就把那協議變成無效,那麼合同就沒有確定性了,商業活動也不能正常運作了。所以,除非法庭認為你簽署協議的時候是被誤導,你簽的時候又沒有機會尋求獨立的專家意見,你又依賴了銀行的誤導,法庭才有可能判你簽署的文件無效,但法庭還要看每一個案件的環境因素,如果你是八十多歲又目不識丁,法庭就可能比較輕向相信你是被別人誤導而簽了那些文件。
香港人常以香港的法律制度健全為豪,但香港的法律制度程序複雜,如果你沒有錢,還是勸你別告人,如果你被人告,你就不幸了,因為就算你是被誣告,你要抗辯,你也要請律師辦那些抗辯程序。你有錢,你可以請資深律師辦案,輸了,也可以繼續上訴,甚至請更好的律師辦案。你如果沒有錢,就算你有好的勝訴理由,輸了初審,你也不一定想上訴,因為在香港打官司的費用實在昂貴,打了又不一定會贏,輸了不但要付法庭的費用,還要付贏的一方的費用。香港的法律援助是要對申請人的資產和案件做審查,你資產很低才符合資格申請,而且你的案件有勝訴的機會才會接受你的申請。所以,打官司是有錢人的玩意,沒事還是盡量不要打官司。事實上,香港正在進行民事訴訟改革,改革的重點就是鼓勵訴訟雙方在訴訟程序中盡量和解。
雷曼案件事實上比上面所述複雜很多,債劵發行人和苦主的法律關係,銀行和苦主的法律關係,哪一部分的行為受哪一司法地區的管轄等等,這些問題都很複雜, 不確定的因素很多。所以香港政府給銀行壓力,要它們向苦主賠償,又鼓勵和資助苦主和銀行和解,這都是要避免官司,因為這官司這麼複雜,一打時間一定會很長,費用一定會很高,對苦主是不利的。
我們常說這社會要公義,不錯,這原則是對的,但來到現實層面,沒有錢就沒有渠道伸張公義。可悲否? 矛盾否?